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吕长财诉吕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长财,吕亚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五商初字第42号原告吕长财,男。被告吕亚彬,男。原告吕长财与被告吕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波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长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亚彬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缺席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长财诉称,2005年1月1日,吕亚彬在我处借款7800元,约定于2006年元旦还款,由吕亚彬出具欠据一份。此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吕亚彬拖欠至今未给付。为此,我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吕亚彬立即给付欠款78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吕亚彬在答辩期限内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吕亚彬在吕长财处借款1000元,约定月利3分,到2005年1月1日经双方结算,由吕亚彬重新给吕长财出具欠款额为7800元的欠据一份,并约定于2006年1月1日还款。逾期后,经吕长财多次催要,吕亚彬拖欠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吕长财提交的借据原件一份及其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吕亚彬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吕长财与吕亚彬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出于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为合法有效。吕亚彬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给付所欠借款本息的义务。因此,吕长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吕亚彬给付原告吕长财借款本息合计7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吕亚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晓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亮书 记 员 赵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