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林木根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805号罪犯林木根,男,生于1966年10月28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成郫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林木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犯应于2019年7月18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3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木根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43分,月均5.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林木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木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0月19日至2018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天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