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六特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詹进、牛贵平、刘华 曾松、马应全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进,牛贵平,刘华,曾松,马应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詹进,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方县核桃村大地组,身份证号:522422196610026218。申请执行人牛贵平,男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方县大方镇庆云街164号付2号,身份证号:522422196312270079。申请执行人刘华,男,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方县大方镇长征路法院宿舍七栋楼101号,身份证号:522422196907211617。被执行人曾松,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凉水井矿木料加工厂,身份证号:52242619730510323X。被执行人马应全,男,回族,1970年4月14日生,系六枝特区新场乡熊井村支部支书,住六枝特区新场乡熊井村,身份号码:520203197004243952。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3年4月7日作出的(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詹进、牛贵平、刘华申请执行曾松、马应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曾松、马应全现外出不知去向,在我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已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开友审 判 员 吕永全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