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43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贵金,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毅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路安平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冯志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