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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吴涌与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涌,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89号原告:吴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剑敏,浙江南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瓯海大厦十四层。法定代表人:叶建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锋,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涌诉被告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88元,减半收取19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章 衡永嘉县人���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