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均德申请执行蔡兴建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均德,蔡兴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385号申请人陈均德,男,生于1972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蟠龙西街。被执行人蔡兴建(又名蔡兴健),男,生于1972年4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江南镇奎星楼村。身份证号码:5129301972********。申请执行人陈均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3)阆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兴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陈均德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兴建有位于阆中市江南镇金银观小区9幢2单元15楼C2的安置房屋一套(面积约102.42平方米)。本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蔡兴建的上述房屋予以查封。现申请人陈均德与被执行人蔡兴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陈均德以260000元的价格购买蔡兴建的上述房屋,双方现已按合同履行完毕,陈均德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套房屋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兴建所有的位于阆中市江南镇金银观小区9幢2单元15楼C2的安置房屋一套(面积约102.42平方米)的查封。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颜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