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陈志兵与上海亲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35号原告陈志兵。委托代理人朱友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亲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洪璐。委托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XX,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志兵诉被告上海亲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兵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友祥、被告上海亲学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静宇、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志兵诉称:2014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为其亲学派产品代理商,代理区域为南通市崇川区、如皋市、如东县、港闸区,合作服务费90,000元,被告赠送各类产品,期限自2014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1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支付被告共计90,000元,被告赠送部分产品,原告购买部分产品,但原告在销售过程中,不少消费者指出不是亲学派产品,不愿购买产品或退货,造成产品销售困难。后原告发现该产品确非亲学派产品。被告以欺诈手段与原告签订合同,现原告主张撤销代理合同并返还服务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合同;2、被告返还服务费90,000元。被告上海亲学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被告之间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区域销售代理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缴纳合作服务费,取得在特定区域内销售被告产品的资格,并获得赠品。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被告向原告提供的,除亲学派产品外还有被告获得授权销售的其他产品,对此合同均有约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11日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加入被告代理经销体系,缴纳服务费90,000元。被告赠送原告商定市值的物品,作为原告前期开业的支持。合同履行期限自2014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10日止。后原告支付服务费90,000元,被告授权原告作为南通市区域亲学派系列产品代理商并赠送原告相关物品。被告于2014年1月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亲学派”商标注册,并于2014年2月21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被告销售、维护品牌为JollyBear智能语音系列产品。深圳市皮皮熊玩具有限公司授权被告销售“皮皮熊”智能玩具系列产品。晋江新菱电子有限公司授权被告经营ZIPPYMAT系列产品。被告和深圳创想电脑有限公司及深圳华瑞安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合作协议,委托该两公司生产“亲学派”平板电脑。以上事实,有《合同书》、付款凭证、授权证书、赠送清单、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授权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原告可以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情形。主张合同关系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双方签订合同系因被告欺诈而导致,而是否存在欺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被告是否存在欺诈的行为和故意,二是原告是否因欺诈陷于错误并因此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现综合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其签订合同也并非因被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造成。故原告主张合同可撤销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返还款项90,000元系基于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现本院对于合同撤销的请求不予支持,故原告主张返还系争款项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志兵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陈志兵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尤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