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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廖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25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苗族。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0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顺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来福达人”网吧内,趁失主马某熟睡之机,盗走马某放在电脑桌上的1部苹果5S手机,后销赃获款15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苹果5S手机价值2741元。同日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持被上网追逃人员陈某某的身份证在本区金华大厦B栋5-1登记住宿,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准备抓捕陈某某。9时30分,民警在金华大厦B栋5-1将廖某某捉获,同时从廖某某处查获苹果5S手机销赃款1000元,予以扣押。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扣押在案的赃款1000元已发还给失主马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捉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辨认笔录,现场指认记录及照片,上网登记记录,视频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据,价格鉴证委托书、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刑初字第124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失主马某的陈述,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廖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予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廖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马某经济损失17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