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曾思赟、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付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思赟,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付明,陈伟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20号原告:曾思赟。系武汉市天天槽钢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张华,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柴林尚城A座2103。委托代理人:李宏祥,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陶付明。被告: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思赟与被告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付明、陈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思赟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思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思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曾思赟负担。审判员 胡晓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琪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