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廖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81号原告:廖*,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祝建文,系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诉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负担。审判员 黄冬梅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莫芷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