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黄雪霞与张国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霞,张国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黄雪霞,女,199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法定代理人黄天送,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系原告的父亲。被告张国达,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雪霞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雪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雪霞负担。审判员 洪旗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颜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