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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黄雪霞与张国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霞,张国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黄雪霞,女,199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法定代理人黄天送,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系原告的父亲。被告张国达,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雪霞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雪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雪霞负担。审判员  洪旗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颜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