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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祝平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祝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033号罪犯祝平,男,52岁(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本院于1996年11月18日作出(1996)一中刑初字第9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祝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祝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民法院于1997年1月20日作出(1996)高刑终字第78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祝平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5日以(1999)高刑减字第496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2年5月27日以(2002)一中刑减字第14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07年2月28日以(2007)一中刑减字第6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3月19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9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3年12月16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49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对罪犯祝平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祝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祝平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祝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祝平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祝平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祝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祝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1999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剥���政治权利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