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山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泰安海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宋绪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海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宋绪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泰安海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部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庆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开东,泰安海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宋绪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永胜,男,1971年出生,汉族,泰安泰山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海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绪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安海源自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泰安海源自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霍孟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