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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40号原告李某甲,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涉县涉城镇人,农民,现住原籍。被告李某乙,男,195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黎城县西仵乡人,农民,现住原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3元,减半收取2376.5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段慧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路秀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