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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凤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82号原告赵凤东。委托代理人王永红,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71号工商银行宿迁市分行八楼。法定代表人纪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凤东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凤东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东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凤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浩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