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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堪贤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堪贤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堪贤,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3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4)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堪贤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堪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初开始,被告人李堪贤伙同林某某(在逃)、“春谋”(在逃)、“大个”(在逃)、“妃鸟”(在逃)、在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市场斜对面小卖部门口处,以骰子点数大小来决定输赢的赌博方式,聚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摇骰子、坐庄、结算等工作。同年9月11日16时许,当多名参赌人员集聚在该赌场押注赌博时,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595元,赌具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的赌资人民币595元、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余某某、林某甲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2009)徐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的照片、反映被告人开设赌场情况的光碟一张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堪贤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参与赌场管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堪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又有可从轻处罚情节。扣押的被告人用于赌博的工具,由公安机关统一销毁;扣押的赌资人民币595元,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堪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上缴国库。)二、扣押被告人李堪贤的赌资人民币59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景忠审 判 员  黄耀进人民陪审员  赵圣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温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