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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亚雯与纵虎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亚雯,纵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06号申请人:陈亚雯,女,1988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纵虎,男,199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申请人陈亚雯、纵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亚雯、纵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9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陈亚雯一次性赔偿纵虎: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凭发票支付,于2015年2月10日前履行;二、陈亚雯一次性赔偿纵虎: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燃油助力车维修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2000元,于2015年2月10日前履行;三、陈亚雯、纵虎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