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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执字第4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狄兴盛申请执行姚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兴胜,姚飞,姚维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执字第453-2号申请执行人狄兴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路芳,女,汉族。被执行人姚飞,男,汉族。第三人姚维仁,系姚飞的父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9月23日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执字第453-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2月4日,依法委托甘肃阳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姚飞所有的在第三人姚维仁名下的甘DB85**号“东风牌风神”轿车一辆。2015年1月19日朱雷兵以21063.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姚飞所有的在第三人姚维仁名下的甘DB85**号“东风牌风神”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朱雷兵所有。二、买受人朱雷兵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东兴审判员  孙明学审判员  任小堂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史燕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