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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北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涛与齐雪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齐雪梅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北初字第00342号原告孙涛,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北票市。被告齐雪梅,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北票市(现住址不详)。原告孙涛与被告齐雪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雪梅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涛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0月11日登记离婚,双方协议婚生男孩孙天奇由被告齐雪梅抚养。2011年8月被告齐雪梅将孙天奇送到原告处,表示不再抚养,现子女孙天奇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子女也愿意随原告生活,故要求变更子女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被告齐雪梅没有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11日登记离婚,双方协议婚生男孩孙天奇(1998年8月13日出生)由被告齐雪梅抚养。双方离婚后子女随被告一起生活。2011年8月被告齐雪梅将子女孙天奇送到原告处,此后子女孙天奇跟随原告一起生活至今。子女孙天奇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离婚证明及离婚协议,孙天奇陈述意见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2011年8月开始婚生子女孙天奇开始与原告一起生活,并且子女孙天奇也愿意随原告一起生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条(3)、(4)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子女孙天奇,自2015年2月5日开始变更由原告孙涛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60元,由原告孙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晓光人民陪审员  段锦辉人民陪审员  陈桂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