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亭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浦建祥与王曰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建祥,王曰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浦建祥。委托代理人彭明星,江苏周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曰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建祥与被告王曰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浦建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浦建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建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浦建祥负担。审 判 长  曹炜萍审 判 员  郝 燕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