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浦建祥与王曰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建祥,王曰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浦建祥。委托代理人彭明星,江苏周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曰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建祥与被告王曰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浦建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浦建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建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浦建祥负担。审 判 长 曹炜萍审 判 员 郝 燕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