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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立撤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赵波与徐为平、曾祥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波,徐为平,曾祥伟,阳新县浩兴家庭农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立撤字第000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波。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为平。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曾祥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阳新县浩兴家庭农场。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陶港镇网湖村。代表人陈浩,场长。上诉人赵波与被上诉人徐为平、曾祥伟、阳新县浩兴家庭农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赵波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赵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学涛审 判 员  魏美莲代理审判员  江思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娄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