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112-1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詹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法定代表人:吕耀能。被执行人: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沈利平。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二、解除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16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等价值的财物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