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秀萍与李武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萍,李武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张秀萍,女,生于1959年8月12日,汉族,无业。被告李武福,男,生于1952年1月1日,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萍与被告李武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萍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张秀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鸿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弘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