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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刘守明盗窃爆炸物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98号罪犯刘守明,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崇文社区九华片华山小区,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浏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守明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0年3月16日交付执行,2010年6月7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2009年9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止。该犯系主犯。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反省其犯罪行为给社会、他人造成的严重危害,决心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踏实改造,争取早日重获新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无违规行为发生,行为养成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制鞋成型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生产和定置管理规定,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期内共获综合考核分108.2分(挂档分93.6分)。该犯2012年度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守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守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宇山审判员  雷志华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