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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刘国华与陈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华,陈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刘国华,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刘俊,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理,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华诉被告陈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华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6元,依法减半收取1068元,由原告刘国华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X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