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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纪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内衣通服装厂职工。被执行人纪某,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审结。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协助将被执行人纪某名下的公积金人民币118960.76元转至申请人张某某名下。另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元,案款已发放至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清 华审 判 员 杨 美 生代理审判员 周 亚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吕雅丽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