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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黄山当代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大中国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当代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大中国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屯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黄山当代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钟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学真,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大中国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朱莹,总经理。原告黄山当代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代传播公司)诉被告合肥大中国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国基广告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代传播公司委托代理人江学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中国基广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代传播公司诉称:2014年5月28日,当代传播公司与大中国基广告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大中国基广告公司为当代传播公司在休宁县古城岩旁高铁桥、徽州区迎宾大道高铁桥、屯溪区篁墩铁路桥发布广告。广告发布周期为2014年6月8日至2015年8月8日。当代传播公司应付广告发布费20万元,先首付60%即12万元,其余款项分期支付。如单方面违约造成合同终止,违约方应按合同总额的10%赔偿对方,并承担对方因维护其利益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争议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当代传播公司按约支付了12万元广告费,但大中国基广告公司并未按约履行合同,且在2014年10月30日书面函复当代传播公司称无法履行合同,并承诺于2014年12月15日前全额退还合同预付款。但时至今日,大中国基广告公司分文未付。为维护当代传播公司合法权益,特诉于法院请求:1、立即解除双方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2、大中国基广告公司立即退还当代传播公司预付款12万元并支付���约金2万元;3、本案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由大中国基广告公司负担。本案审理中,当代传播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当代传播公司为支持其诉称事实和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当代传播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2、大中国基广告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大中国基广告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3、户外广告发布合同,证明双方签订了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并约定了权利义务;4、转账凭证,证明当代传播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5、函,证明当代传播公司按约支付广告费用后,大中国基广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代传播公司要求退还广告费用,大中国基广告公司在回函中确认系其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承诺退还所有预付款;6、发票及银行凭证,证明当代传播公司因��讼支付了律师费用。大中国基广告公司未出具书面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有关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当代传播公司提交的证据1-6证据形式、来源均合法,与本案当代传播公司与大中国基广告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当代传播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用,大中国基广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广告发布义务,并承诺退还当代传播公司广告费用等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当代传播公司作为甲方与大中国基广告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大中国基广告公司为当代传播公司在休宁古城岩旁高铁桥、徽州区迎宾大道高铁桥、屯溪区篁墩铁路桥发布广告。广告发布时间为2014年6月8日至2015年8月8日(含两个月招商期),广告发布费用为休宁古城岩8万元一年(两���)、徽州区迎宾大道8万元一年(两面)、屯溪区篁墩4万元一年(两面),合计20万元。付款时间及方式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月4日三个工作日内首付总合同款额的60%即12万元,余额20%即4万元和20%的同价值货物冲抵,在本合同期到期前一个月付清。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约定单方面违约造成合同终止的,违约方应按合同总额的10%赔偿对方,违约金应在合同终止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另一方因维护其利益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如协商未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2014年6月10日,当代传播公司按合同约定将广告费用12万元汇入大中国基广告公司账户,但大中国基广告公司一直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发布义务。2014年10月14日,当代传播公司向大中国基广告公司要求终止合同并退还已付的广告费用12万元。同年10月30日,大中国基广告公司向当代传播公司复函称因公司负责人违法被羁押,导致双方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无法履行,承诺于2014年12月15日之前全额退还合同预付款。嗣后,因大中国基广告公司到期未付款,当代传播公司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当代传播公司与大中国基广告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代传播公司与大中国基广告公司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当代传播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大中国基广告公司广告费用12万元,但大中国基广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广告发布义务,为此当代传播公司向大中国基广告公司发函要求终止合同并退还广告费用,且大中国基广告公司回函认可其无法履行合同并承诺于2014年12月15日退还广告费,故大中国基广告公司理应按回函承诺履行。由于双方已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达成一致意见,故合同已无需解除。现当代传播公司撤回解除合同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现大中国基广告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当代广告公司提出要求大中国基广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大中国基广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庭审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并不影响本院依据当代传播公司提供的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大中国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黄山当代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用1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二、被告合肥大中国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当代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合肥大中国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黄山当代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故被告合肥大中国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款项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黄山当代传播有限责任公司1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彬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