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民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石×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01008号原告石×,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王×,女,1989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尹丽,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王×1(被告之父),1962年9月17日出生。原告石×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起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尹丽、王×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诉称:2013年4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婚前,被告对原告隐瞒病史,婚后第三天被告即住院治疗。此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双方原有共同财产全部为被告治病花费,现原告一贫如洗。从未共同生活的婚姻状况以及被告隐瞒病史,使双方感情日渐淡薄。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以及继续生活的可能。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王×辩称:原告与被告在婚前相处达3年之久,有足够的感情基础,婚前感情基础良好。两人在2011年于顺义区面试时相识,并于2012年2月确定恋爱关系,2013���4月26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8日举行结婚典礼。可见二人在婚后的感情很好。两人登记后便共同生活,其间感情一直很好,无矛盾。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被告确诊病情是2014年3月,不存在结婚几天就生病的情况。原告提出离婚理由是被告生有疾病,正在治疗。但恰恰因为这样,原告更应该对被告尽到足够的照顾陪伴扶养的义务。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8日举行婚礼。2014年3月12日始,被告去医院看病,后经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淋巴瘤。被告现在医院住院医治。审理中,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但对其诉称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未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被告坚持辩称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未向法���提供其他证据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加以证明,本院不能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石×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起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