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贤荣故意伤害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贤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3号罪犯陈贤荣,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潭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陈贤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2870.55(已支付15000元)。该犯及同案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4月7日交付执行。2007年6月3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7年4月7日起至2028年7月19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48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9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6.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贤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贤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