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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5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先明与上海真诚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安赛普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5585号之一原告王先明,男。委托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柳静,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真诚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希金。被告上海安赛普特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明与被告上海真诚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安赛普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王先明负担。审 判 长  宋韧弘人民陪审员  林卓作人民陪审员  沈静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