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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秀琴与卢徐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琴,卢徐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129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琴。被执行人卢徐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负责人钱俊,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秀琴与卢徐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新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薛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