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淑荣与朱国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监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荣,女,汉族,1950年12月23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朱国顺,男,1964年1月22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王淑荣与被执行人朱国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长执字第378号。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二道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淑荣与被执行人朱国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由二道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苟东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