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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何祯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祯,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祯,1983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何志锋,1950年11月27日,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俊夫。委托代理人:张峰、陈飞,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工作人员。上诉人何祯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6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祯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祯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何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毅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代理审判员  唐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芷诺刘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