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覃任夫与谭贵阳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支付令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覃任夫,谭贵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覃任夫。被申请人谭贵阳。申请人覃任夫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谭贵阳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覃任夫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一、被申请人谭贵阳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二、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以上款项,共计50100元,被申请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汇至本院案款专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环江县广场支行;户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20×××12。被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安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月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