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闽民申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肖小平与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小平,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申字第22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小平,男,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委托代理人:谢德美,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睿,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环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翁兆雄,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肖小平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3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肖小平因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肖小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小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建阳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时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叶玲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