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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宋亚琴诉麻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503号原告宋亚琴,女。委托代理人冯洋,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城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程光辉。委托代理人张德林,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汝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亚琴被告麻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亚琴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亚琴的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亚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宋亚琴负担。审 判 员  雷锦锋审 判 员  屈 剑人民陪审员  范德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毛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