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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功民初字第29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天津新骏进出口有限公司、陈永军与陈永军、董美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新骏进出口有限公司,陈永军,董美莲,包头市巨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2938-3号原告天津新骏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亨村A座2门103室。法定代表人王立新,总经理。被告陈永军。委托代理人刘海,内蒙古振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美莲。委托代理人刘海,内蒙古振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市巨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土右旗海子乡黑训营村。法定代表人陈永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内蒙古振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新骏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军、董美莲、包头市巨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永军、董美莲、包头市巨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23697.0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永军、董美莲、包头市巨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23697.0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案外人王立新名下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60号A-6-702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60号A-1-801号房产的产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