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796号原告徐某甲。手机。被告方某。手机。原告徐某甲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臧委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被告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感情不合,夫妻关系早已感情破裂,无法正常生活。被告对原告及原告的父母恶语相加,甚至大打出手。原告无法忍受提出离婚。被告方某在提起离婚诉讼后对原告徐某甲的名誉和工作单位进行各种攻击,致使原告无法安心在单位工作。被告因起诉不能获得利益因而撤诉。然后对原告人身继续攻击,现原告无法承受心理压力,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300元/月;3、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被告方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且夫妻有共同财产、也有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方某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在夫妻生活过程中,出现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感情可以慢慢培养并加深,双方并不一定存在根本性矛盾,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处理好家庭矛盾、相互理解、求同存异,夫妻感情的建立和深化是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徐某甲与方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徐艳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为征收单位,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代理审判员 臧 委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蔡天宇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