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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班某、班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班某,班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173号原告:高某,男。委托代理人:陈丽红,系昌图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班某。被告:班某甲,女,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高某诉被告班某、班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以二被告已给付彩礼款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明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