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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徽鼎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7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鼎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办公2-2609室,组织机构代码59428626-0。法定代表人:杨善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丰收南路五里转盘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4065346-1。法定代表人:葛文道,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鼎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鼎金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9195227.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鄢隆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邹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