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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邓士桥与郭仕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士桥,郭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邓士桥,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郑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仕祥,无业。本院在执行邓士桥与郭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仕祥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邓士桥本金50万元、利息162100元,合计662100元。本案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郭仕祥自愿于2015年3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邓士桥50万元,并承担执行费7400元,余额162100元邓士桥自愿放弃。如果被执行人郭仕祥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邓士桥则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本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田小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晓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