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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马亚树申请执行何宏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富梅,马亚树,万富梅称,何宏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浉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万富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马亚树,男,汉族。被执行人何宏升,男,汉族(系万富梅丈夫)。异议人万富梅称:撤销2014年2月2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对万富梅工资卡中工资的强制执行,归还申请人万富梅工资共计22035.27元。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马亚树与被执行人何宏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何宏升未履行(2012)信浉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何宏升与万富梅系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追加被执行人何宏升的妻子万富梅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共同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的,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虽然万富梅与何宏升于2014年1月20日双方离婚,因所欠债务在前,离婚在后,应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故万富梅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富梅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仝允西审判员  杨 虹审判员  余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