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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田华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华,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国涛,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天津港远航国际矿石码头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华。原审被告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平安路(审计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李伯武,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陈国涛。原审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雷印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天津港远航国际矿石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金融贸易服务中心B座5003室-49���法定代表人郑庆跃,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华及原审被告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国涛、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天津港远航国际矿石码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4)鄂孝昌民初字第007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田华已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为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田华已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故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建六局���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杨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