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小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03号罪犯张小,又名张月香,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了(2007)洪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裁定减刑六个月;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张小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非法制造爆炸物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改造中,在车间后勤岗位上主要负责劳动现场的卫生清扫,一贯踏踏实实,吃苦肯干;在完成本职劳动任务之余,积极主动帮助车间完成服装成品清毛任务,劳动表现较好,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的刑期从2007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以来,于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8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2014年4月30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张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