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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白刘生与李海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刘生,李海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白刘生,男,汉族,1966年1月生。被告李海超,男,汉族,1968年12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刘生诉被告李海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刘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白刘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范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