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白刘生与李海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刘生,李海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白刘生,男,汉族,1966年1月生。被告李海超,男,汉族,1968年12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刘生诉被告李海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刘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白刘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范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