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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金君利与朱代乔、胡必连、李明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君利,朱代乔,胡必连,李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金君利,女,汉族。被申请人朱代乔,男,汉族。被申请人胡必连,女,侗族。被申请人李明生,男,汉族。申请人金君利与被申请人朱代乔、胡必连、李明生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金君利以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朱代乔、胡必连、李明生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君利以情况紧急为由,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代乔、胡必连、李明生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朱代乔、胡必连、李明生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金君利应在本裁定书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以上存款的冻结或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绍海审 判 员  张建华审 判 员  孙俊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