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民初字第4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梁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秀民初字第4508号原告郭某某,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梁某某,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其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裁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庄红峰人民陪审员 唐庆华人民陪审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海珊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