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执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姜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丽,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041-1号申请执行人:姜丽,女,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君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皖民二终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姜丽与被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4050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405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祥东审判员 赵瑞强审判员 齐广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宇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