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杭州恒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冠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恒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冠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49号原告:杭州恒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高虹镇扬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旭静,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冠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建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恒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冠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恒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杭州恒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恒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1元,减半收取360.50元,保全费388元,合计748.50元,由原告杭州恒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朱黎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