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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终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与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熊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俊熙,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清,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金龙,男。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熊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4)江安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宗秉审 判 员  孙振刚代理审判员  涂万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俊 搜索“”